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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原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被告
簡志霖
被告
吳建宏
被告
洪琮鎰
被告
陳忠貴
被告
周建成
被告
洪千媄
被告
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俊宜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告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被告
萬富隆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足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102年度金訴字第37號、103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俊宜、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陳榮元、萬富隆昇有限公司因刑事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張俊宜、陳榮元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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