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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周占春游士珺周玉琦

原告
王士桓
原告
簡于琇
原告
簡敏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告
蘇建毓

追加 被告 簡子綋

      顧哲蕙

      施顯明

      白淑如

      黃信祥

      黃琳萱

      林健男

      陳柏文

上列被告蘇建毓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嗣原告王士桓對被告蘇建毓部分撤回起訴。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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