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偉立
- 選任辯護人
- 王子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所為裁定的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的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四最後一行關於「超越合理懷疑的起訴門檻」的記載部分,均應予以更正為「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的起訴門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這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如刑事裁判文字有前述顯然的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的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中(原裁定第2 頁),已敘明:「檢察官依法補正的證據資料,應讓法院達到『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的心證程度,始符本條文的規範意旨,尚不能因檢察官曾依法院裁定予以補正,即謂檢察官已盡其舉證責任並達到起訴門檻」等內容,則理由欄「參、四」最後一行中(原裁定第9 頁),關於:「超越合理懷疑的起訴門檻」的記載部分,明顯是屬於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的情節及裁定的本旨。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