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怡宏
- 選任辯護人
- 許宏迪律師
- 被告
- 賴怡宏 年籍同上
- 選任辯護人
- 許宏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鞠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泉勝律師
- 被告
- 江建璋
- 選任辯護人
-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該次期日將調查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林沛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