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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俊明謝昀璉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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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賴怡宏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告
賴怡宏 年籍同上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泉勝律師
被告
江建璋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該次期日將調查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林沛潔,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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