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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程克琳唐玥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呂文華
被告
鈞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顧傳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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