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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汪怡君姚念慈彭康凡

原告
陳世佳
原告
陳宏州
原告
林清金
原告
蘇佳元
被告
周信福
被告
大野天仁
被告
林書弘
被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告
王雲怡
被告
馬維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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