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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呈樵黃媚鵑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被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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