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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廖紋妤溫宗玲曾正龍

原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被告
許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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