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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段書麗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被告
梁柱
被告
陳効亮
被告
馮一塵
被告
陳靖如
被告
劉人鳳
被告
林夢珍
被告
陳卿宇
被告
杜嘉珊
被告
蘇雅玲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梁柱
被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柏丞
被告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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