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陳淑華 被 告 吳明峯 冠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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