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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瑜楊台清林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李憶真
被告
廖國榮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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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34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林祐立

                書記官 曾東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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