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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怡秀陳諾樺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蔡盛輝

  • 原告
    曾日呂金枝
  • 被告
    曾春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日 曾淑芳 曾芸芸 曾常銘 曾常豪 曾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原   告 呂金枝 被   告 曾春榮 鴻明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盛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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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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