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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唐于智吳若萍陳秋君

原告
黃心儀
被告
龍錦山
被告
成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源

上列被告因被告龍錦山104 年度交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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