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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1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品碩(原名曾雅谷)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江嘉瑞
被告
徐稚絜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雅谷係○○工程行負責人,被告江嘉瑞、徐稚絜分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安衛組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被告3人負責施工場所安全教育、維護、施工程序之監督、管理,或督導員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等事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緣台灣○○○公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營造公司)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公司)共同以○事務所之名義承攬○○○○公司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施作之「○○○○○○○○大型室內體育館新建工程」(下稱上開工程)後,復將模板工程交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攬,○○公司再將部分模板工程交付○○工程行承攬,告訴人呂○龍則係受雇於被告曾雅谷從事勞動工作之勞工。雇主即被告曾雅谷原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19條第1項、第133條第1項規定,為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應依風險控制訂定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設置護欄、護蓋、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佩掛安全帶等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又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及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被告江嘉瑞、徐稚絜均係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原應注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之1條之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之必要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職責為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為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且被告曾雅谷係以承攬板模工程為業,被告江嘉瑞、徐稚絜均係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照上開規定,致上開工程巨蛋廣場3之2區1樓板開口處,距開挖底部2.64公尺高處之施工場所未設置安全防護網,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嗣於民國102年9月12日上午8時30分許,告訴人在該鄰近高處墜落口處施作板模拆除作業時,因該處未設置安全防護網,且無任何支架可配掛安全帶,告訴人因重心不穩而向外傾倒重摔地面,致受有頸椎損傷併頸椎第5節骨折併外傷性頸椎第3/4、4/ 5、5/6節椎間盤突出併神經症狀等傷害。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呂志龍告訴被告曾品碩、江嘉瑞、徐稚絜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年6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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