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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克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克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柒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胡克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20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同年8月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仍不知警惕,旋於同年8月17日再度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罪,可見無心戒除毒癮,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1.0777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因沾黏毒品與之附和、無法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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