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潘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被告
- 張秋泉
- 被告
- 立可白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茂盛
- 被告
- 立可新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志維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79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8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