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謝惠台
- 被告
-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和
- 被告
- 佑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純慧
- 被告
- 許維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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