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謝惠台 被 告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被 告 佑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慧 被 告 許維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