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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原告
謝惠台
被告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被告
佑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慧
被告
許維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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