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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健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824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汪健鴻犯業務侵占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146,337元」更正為「146,463元」、起訴書附表編號二「1.9,200元」、「2.5,985元」分別更正為「9,200元」、「5,985 元」、編號三「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 元」補充及更正為「吳念真企劃製作有限公司126 元、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股份有限公司5,000 元」,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汪健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汪健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14罪)。本件被告所犯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告訴人碩峰商行,本應公私分明且克盡職守,竟為本件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實有不該;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終能坦承犯行,惟因給付金額及條件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告訴代理人鄭馨芝律師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本件被告所犯14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起
      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
    被      告  汪健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健鴻(所涉背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3月
    至103年9月間,利用擔任黃朝乾所經營從事快遞業務之碩峰
    商行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共計新臺幣(下同)
    146,337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碩峰商行代表人黃朝乾委由鄭馨芝律師、王菱霞告訴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汪健鴻之供述。  │坦承未將碩峰商行貨款│
    │    │                    │即時交回碩峰商行之事│
    │    │                    │實。                │
    ├──┼──────────┼──────────┤
    │二、│告訴代理人王菱霞、鄭│全部犯罪事實。      │
    │    │馨芝律師迭於警詢及偵│                    │
    │    │查中之指訴及歷次提出│                    │
    │    │之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                    │
    │    │。                  │                    │
    ├──┼──────────┼──────────┤
    │三、│證人即碩峰商行會計劉│1.證明被告早於101年6│
    │    │孟芬之證述。        │  月1日有侵占碩峰商 │
    │    │                    │  行客戶款項之事實,│
    │    │                    │  但因被告曾立切結書│
    │    │                    │  表明不會再犯,告訴│
    │    │                    │  人斯時並不追究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雖曾立切結│
    │    │                    │  書表示不會再侵占碩│
    │    │                    │  峰商行客戶款項,卻│
    │    │                    │  又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    │                    │  侵占客戶款項,且該│
    │    │                    │  等款項並非屬被告向│
    │    │                    │  碩峰商行預支或借款│
    │    │                    │  之事實。          │
    ├──┼──────────┼──────────┤
    │四、│104年7月20日刑事補充│證明被告有侵占如附表│
    │    │告訴理由㈡狀與所附資│所示款項之事實。    │
    │    │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所
    為如附表所示14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碧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款項        │
├──┼──────┼───────────┼────────┤
│一  │102年3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2,899元。      │
│    │至同年4月24 ├───────────┼────────┤
│    │日。        │樂富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二  │102年4月25日│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1.9,200元。     │
│    │至同年5月24 │股份有限公司。        │                │
│    │日。        ├───────────┼────────┤
│    │            │自由時報公司。        │2.5,985元。     │
├──┼──────┼───────────┼────────┤
│三  │102年5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4,423元。       │
│    │至同年6月24 ├───────────┼────────┤
│    │日。        │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元。       │
│    │            │。                    │                │
├──┼──────┼───────────┼────────┤
│四  │102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642元。       │
│    │至同年7月24 ├───────────┼────────┤
│    │日。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1,050元。       │
│    │            ├───────────┼────────┤
│    │            │銀河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270元。         │
│    │            │司(下稱銀河公司)。    │                │
├──┼──────┼───────────┼────────┤
│五  │102年7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580元。       │
│    │至同年8月24 ├───────────┼────────┤
│    │日。        │美泰企業有限公司。    │63元。          │
├──┼──────┼───────────┼────────┤
│六  │102年8月25日│宥閎企業有限公司。    │1,008元。       │
│    │至同年9月24 ├───────────┼────────┤
│    │日。        │珩耀企業有限公司。    │641元。         │
│    │            ├───────────┼────────┤
│    │            │異言堂廣告股份有限公司│252元。         │
│    │            │。                    │                │
│    │            ├───────────┼────────┤
│    │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74元。          │
│    │            │司。                  │                │
│    │            ├───────────┼────────┤
│    │            │自由時報公司。        │3,240元。       │
├──┼──────┼───────────┼────────┤
│七  │102年9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970元。       │
│    │至同年10月24├───────────┼────────┤
│    │日。        │二零一一餐飲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            ├───────────┼────────┤
│    │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八  │102年10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7,370元。      │
│    │日至同年11月├───────────┼────────┤
│    │24日。      │全國維他命有限公司。  │1,050元。       │
│    │            ├───────────┼────────┤
│    │            │銀河公司。            │270元。         │
├──┼──────┼───────────┼────────┤
│九  │102年11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3,420元。      │
│    │日至同年12月├───────────┼────────┤
│    │24日。      │首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40元。         │
├──┼──────┼───────────┼────────┤
│十  │102年12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3,600元。       │
│    │日至103年1月│                      │                │
│    │24日。      │                      │                │
├──┼──────┼───────────┼────────┤
│一一│103年2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25,790元。      │
│    │至同年3月24 │                      │                │
│    │日。        │                      │                │
├──┼──────┼───────────┼────────┤
│一二│103年4月25日│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至同年5月24 │                      │                │
│    │日。        │                      │                │
├──┼──────┼───────────┼────────┤
│一三│103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8,310元。       │
│    │至同年7月24 │                      │                │
│    │日。        │                      │                │
├──┼──────┼───────────┼────────┤
│一四│103年8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6,790元。      │
│    │至同年9月24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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