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健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824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汪健鴻犯業務侵占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146,337元」更正為「146,463元」、起訴書附表編號二「1.9,200元」、「2.5,985元」分別更正為「9,200元」、「5,985 元」、編號三「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 元」補充及更正為「吳念真企劃製作有限公司126 元、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股份有限公司5,000 元」,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汪健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汪健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14罪)。本件被告所犯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告訴人碩峰商行,本應公私分明且克盡職守,竟為本件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實有不該;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終能坦承犯行,惟因給付金額及條件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告訴代理人鄭馨芝律師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本件被告所犯14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起
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
被 告 汪健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健鴻(所涉背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3月
至103年9月間,利用擔任黃朝乾所經營從事快遞業務之碩峰
商行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共計新臺幣(下同)
146,337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碩峰商行代表人黃朝乾委由鄭馨芝律師、王菱霞告訴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汪健鴻之供述。 │坦承未將碩峰商行貨款│
│ │ │即時交回碩峰商行之事│
│ │ │實。 │
├──┼──────────┼──────────┤
│二、│告訴代理人王菱霞、鄭│全部犯罪事實。 │
│ │馨芝律師迭於警詢及偵│ │
│ │查中之指訴及歷次提出│ │
│ │之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 │
│ │。 │ │
├──┼──────────┼──────────┤
│三、│證人即碩峰商行會計劉│1.證明被告早於101年6│
│ │孟芬之證述。 │ 月1日有侵占碩峰商 │
│ │ │ 行客戶款項之事實,│
│ │ │ 但因被告曾立切結書│
│ │ │ 表明不會再犯,告訴│
│ │ │ 人斯時並不追究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雖曾立切結│
│ │ │ 書表示不會再侵占碩│
│ │ │ 峰商行客戶款項,卻│
│ │ │ 又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 │ │ 侵占客戶款項,且該│
│ │ │ 等款項並非屬被告向│
│ │ │ 碩峰商行預支或借款│
│ │ │ 之事實。 │
├──┼──────────┼──────────┤
│四、│104年7月20日刑事補充│證明被告有侵占如附表│
│ │告訴理由㈡狀與所附資│所示款項之事實。 │
│ │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所
為如附表所示14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碧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款項 │
├──┼──────┼───────────┼────────┤
│一 │102年3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2,899元。 │
│ │至同年4月24 ├───────────┼────────┤
│ │日。 │樂富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二 │102年4月25日│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1.9,200元。 │
│ │至同年5月24 │股份有限公司。 │ │
│ │日。 ├───────────┼────────┤
│ │ │自由時報公司。 │2.5,985元。 │
├──┼──────┼───────────┼────────┤
│三 │102年5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4,423元。 │
│ │至同年6月24 ├───────────┼────────┤
│ │日。 │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元。 │
│ │ │。 │ │
├──┼──────┼───────────┼────────┤
│四 │102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642元。 │
│ │至同年7月24 ├───────────┼────────┤
│ │日。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1,050元。 │
│ │ ├───────────┼────────┤
│ │ │銀河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270元。 │
│ │ │司(下稱銀河公司)。 │ │
├──┼──────┼───────────┼────────┤
│五 │102年7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580元。 │
│ │至同年8月24 ├───────────┼────────┤
│ │日。 │美泰企業有限公司。 │63元。 │
├──┼──────┼───────────┼────────┤
│六 │102年8月25日│宥閎企業有限公司。 │1,008元。 │
│ │至同年9月24 ├───────────┼────────┤
│ │日。 │珩耀企業有限公司。 │641元。 │
│ │ ├───────────┼────────┤
│ │ │異言堂廣告股份有限公司│252元。 │
│ │ │。 │ │
│ │ ├───────────┼────────┤
│ │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74元。 │
│ │ │司。 │ │
│ │ ├───────────┼────────┤
│ │ │自由時報公司。 │3,240元。 │
├──┼──────┼───────────┼────────┤
│七 │102年9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970元。 │
│ │至同年10月24├───────────┼────────┤
│ │日。 │二零一一餐飲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 ├───────────┼────────┤
│ │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八 │102年10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7,370元。 │
│ │日至同年11月├───────────┼────────┤
│ │24日。 │全國維他命有限公司。 │1,050元。 │
│ │ ├───────────┼────────┤
│ │ │銀河公司。 │270元。 │
├──┼──────┼───────────┼────────┤
│九 │102年11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3,420元。 │
│ │日至同年12月├───────────┼────────┤
│ │24日。 │首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40元。 │
├──┼──────┼───────────┼────────┤
│十 │102年12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3,600元。 │
│ │日至103年1月│ │ │
│ │24日。 │ │ │
├──┼──────┼───────────┼────────┤
│一一│103年2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25,790元。 │
│ │至同年3月24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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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103年4月25日│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至同年5月24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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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103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8,310元。 │
│ │至同年7月24 │ │ │
│ │日。 │ │ │
├──┼──────┼───────────┼────────┤
│一四│103年8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6,790元。 │
│ │至同年9月24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