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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家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05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2號、第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家銓於101年8月25日凌晨4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薇閣公司)入住226房號房間,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毀損房內之浴室洗手台玻璃、水杯及飲料瓶,另毛巾、床單、被套、保潔墊、腳踏墊亦沾染血跡無法清洗,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薇閣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起訴書贅引第1項)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薇閣公司告訴被告簡家銓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年12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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