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家銓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05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2號、第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家銓於101年8月25日凌晨4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薇閣公司)入住226房號房間,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毀損房內之浴室洗手台玻璃、水杯及飲料瓶,另毛巾、床單、被套、保潔墊、腳踏墊亦沾染血跡無法清洗,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薇閣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起訴書贅引第1項)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薇閣公司告訴被告簡家銓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年12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