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8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8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昌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9955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昌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8 行有關被告前科紀錄部分均刪除,證據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昌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自取得時起至經警查獲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⒈101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⒉101 年度審簡上字第1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3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違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應予處罰,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經濟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76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8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送鑑取樣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沒收銷燬;至於扣案之吸食器1 組、打火機1 支,均與本件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89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