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4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燕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851號、104年度偵字第38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3年度審易字第273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經本院裁 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素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所示)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㈠103年度偵字第2085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所載「ARDELL時尚假毛-名模」、編號8所載「ARDELL時尚假毛-性感女神」,應分別更正為「ARDELL時尚假睫毛-名模」、「ARDELL時尚假睫毛-性感女神」。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二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次竊盜犯行, 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應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郭美連、陳麗琴、謝寶珠、張䇛寧服務之店家物品,係侵害他人財產安全,犯後坦承犯行,竊盜所得之物品,均經被害人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偵字第20851號卷第30頁、104年度偵字第386號卷第40頁至第42頁),並與被害人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翡仕公司)、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帽子公司)、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嬰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和解筆錄一份、和解書三紙附卷足憑(見103年度審易字第2736號卷第 39頁、10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卷第43頁、第45頁、第47頁),且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亦有卷附匯款單據可考(見103 年度審易字第2736號卷第49頁),被害人郭美連到院表示願給被告自新機會,被害人屈臣氏公司、翡仕公司、高帽子公司、麗嬰公司表示不願再追究,分別有本院103年11月28日 準備程序筆錄(見103年度審易字第2736號卷第19頁)、聲 請撤回告訴狀三紙(見10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卷第44頁、第46頁、第48頁)存卷可考,被告為身心障礙患者,患有情感性精神病、雙極性情感異常,鬱型、疑似未明示之衝動控制障礙等疾病,有被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386號卷第13頁、10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卷24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吳宇青提起公訴、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 │ │ │ │ │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物品 │ 主文欄 │ │號│ │ │ │ │ │ ├─┼────┼──────┼───┼─────────┼────────┤ │ │103年10 │臺北市中山區│臺灣屈│歐樂B抗菌牙刷8支、│劉素燕竊盜,處拘│ │1 │月1日下 │民權西路46號│臣氏個│歐樂B牙線盒6組、奇│役貳拾日,如易科│ │ │午1時20 │「屈臣氏民捷│人用品│幻多彩隱形眼鏡(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分許 │店」 │商店股│)4盒、奇幻多彩隱 │元折算壹日。 │ │ │ │ │份有限│形眼鏡(雙彩灰)4 │ │ │ │ │ │公司(│盒、歐樂B多動向牙 │ │ │ │ │ │民捷店│刷3支、Ora微觸感牙│ │ │ │ │ │主任郭│刷3支、ARDELL時尚 │ │ │ │ │ │美連)│假睫毛-名模3盒、 │ │ │ │ │ │ │Ora淨色無暇牙刷2支│ │ │ │ │ │ │、GUM牙間清潔棒2盒│ │ │ │ │ │ │、Ardell濃密捲翹芭│ │ │ │ │ │ │比款2盒、ARDELL時 │ │ │ │ │ │ │尚假睫毛-性感女神1│ │ │ │ │ │ │盒、舒潔濕式衛生紙│ │ │ │ │ │ │1包、美吾髮-自然黑│ │ │ │ │ │ │褐1盒、普拿疼加強 │ │ │ │ │ │ │錠1盒(價值合計新 │ │ │ │ │ │ │臺幣6,364元)。 │ │ ├─┼────┼──────┼───┼─────────┼────────┤ │2 │103年12 │臺北市中正區│翡仕實│「Entree」男用手錶│劉素燕竊盜,處拘│ │ │月17日下│忠孝西路1段 │業股份│1支、「Entree」女 │役肆拾日,如易科│ │ │午4時許 │66號新光三越│有限公│用手錶2支、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百貨公司2樓 │司(現│ │元折算壹日。 │ │ │ │「翡仕鐘錶」│場營業│ │ │ │ │ │ │員陳麗│ │ │ │ │ │ │琴) │ │ │ │ │ ├──────┼───┼─────────┤ │ │ │ │臺北市中正區│高帽子│羊皮手套4隻、防風 │ │ │ │ │忠孝西路1段 │股份有│手套2隻 │ │ │ │ │66號新光三越│限公司│ │ │ │ │ │百貨公司5樓 │(現場│ │ │ │ │ │「高帽子」 │營業員│ │ │ │ │ │ │謝寶珠│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正區│麗嬰國│多美小車玩具8盒、 │ │ │ │ │忠孝西路1段 │際股份│獸電隊玩偶3隻 │ │ │ │ │66號新光三越│有限公│ │ │ │ │ │百貨公司8樓 │司(現│ │ │ │ │ │「歡樂工廠」│場營業│ │ │ │ │ │ │員張䇛│ │ │ │ │ │ │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