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李源智 陳麗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76號詐欺等案件(嗣經本院 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