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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原告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告
李源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76號詐欺等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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