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顧正德黃玉婷古瑞君

原告
蘇朝輝
被告
鍾清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11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