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政則 被 告 廖涵芸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9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