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弘科企業社即陳巧玲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