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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李小芬

原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律師
被告
蔡孝宜
被告
吳明清
被告
鄭文婷
被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2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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