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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洪英花余銘軒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林鴻堯

  • 原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孝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蔡孝宜 吳明清 鄭文婷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2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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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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