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蔡孝宜 吳明清 鄭文婷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2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