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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1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呂寧莉吳元曜陳雯珊

原告
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告
何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83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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