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
- 原告
- 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恕
- 原告
- 大班西餅食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進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被告
- 葉賢三
上列被告因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賢三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