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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洪英花陳諾樺呂政燁

原告
代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恕
原告
大班西餅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被告
葉賢三

上列被告因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賢三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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