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賜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192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簡字第1163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孫賜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之咖啡包壹包(含包裝)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孫賜議知悉MDPV係經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民國104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不詳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綽號小虎之人無償取得含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之咖啡包壹包(微量MDPV無法鑑定確切重量),即無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2月13日下午6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LM號自用小客車,為警實施盤檢,當場在駕駛座下方皮套椅墊內查獲上開咖啡包1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賜議(下稱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2頁及33頁、本院卷(二)第24頁反面),又扣案咖啡包1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但純度未達百分之一故無法估計純質淨重,有上開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6至8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被告復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惟事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之毒品數量、智識、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咖啡包壹包,經上開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已如前述,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咖啡袋1只,無法與毒品析離,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