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林彥志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5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義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義盛前任職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之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森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明芬,實際負責人為李明芬之夫即告訴人鄭丁山),負責該公司工程承攬事宜,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之民國99年5月25日至100年12月13日間,向告訴人佯 稱:需向如附表1所示工程之負責設計監造建築師支付佣金 ,以利承包該等工程等語,並製作、簽署工作項目為「佣金」,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零星採購計價單28紙,持向柏森公司請款,致柏森公司陷於錯誤,於附表1所示時間如數付款 予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506萬1,667元。嗣柏森公司察覺有異,遂輾轉向相關建築師事務所查證,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於101年3月間,柏森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順利完成所承攬工程,遂委任授權周義盛處理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應收應付帳款及合約轉讓處理等事宜,詎其明知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擅以其所實際經營、由其配偶劉美玲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泉盛公司)承接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並收取工程款,事後拒不報告柏森公司,亦不分配利潤,藉此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柏森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再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被 告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當無庸贅敘,先予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及背信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鄭丁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國中、劉木賢、張瑪龍、吳進榮、蔣逸倫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案件之零星採購計價單影本共28紙、蒐證錄音光碟1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檢察事務官勘驗蒐證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1份、委託授權 書影本1紙、泉盛公司設立登記表、崴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7日(14)崴字第103004號函檢附泉盛公司101年3月6 日函與華陽法律事務所彭上華律師101年3月12日函、103年 12月3日(14)崴字第103005號函檢附付款記錄表、標達實 業有限公司103年11月10日函、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31日ADE-000000號函、103年12月12日ADE-000000號函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4日晟字第104017 號函、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光洋法務室字第10300008號函檢附泉盛公司101年3月6日函與華陽 法律事務所彭上華律師101年3月7日函、103年12月12日光洋法務室字第10300009號函、臺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 11月11日臺恩(總)字第000-000號函、103年12月9日臺恩 (總)字第000-000號函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背信犯行,辯稱:詐欺部分,附表一所示之佣金均係其個人向公司所領取之獎金,與建築師之佣金無涉;背信部分,其所轉包予泉盛公司之如附表三工程均經告訴人授權,且多數柏森公司未進場施作,業主並無需支付柏森公司工程款,少數已進場施作的工程,業主亦已結清柏森公司工程款後,方與泉盛公司簽約等語。經查: ㈠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1.被告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之柏森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明芬,實際負責人為告訴人),受 委任就如附表一所示工程,均係由其與業主接洽,並介紹柏森公司承包,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8之請款日期、付款日 期分別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佣金金額,而未轉交如附表一所示之承辦建築師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是認,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黃國中、劉木賢、張瑪龍於偵查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一第25頁反 面、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本院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北檢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一第76頁至第79頁、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二第56頁、第64頁、第79頁至第82頁、103年度偵 字第5847號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第71頁至第72頁),並有 柏森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零星採購計價單影本共28紙在卷可佐(見北檢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第14頁至第41頁),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至於辯護人固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與編號 26、編號2與編號27、編號3與編號28、編號4與編號25均係 相同工程,佣金金額及零星採購計價單編號亦屬一致,應係重複列計云云。然查,觀諸卷內所附上開各工程之零星採購計價單,該2次佣金金額及零星採購計價單編號雖均為相同 ,但該零星採購計價單上就請款日期、被告簽名日期、位置、請款次數均有不同(見北檢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一第14頁至第17頁、第38頁至第41頁),足認被告確就上開所述4筆工程,前後分別各請領2次佣金,並無重複列計之情,併此 敘明。 2.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稱:被告向其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均需支付百分之1到百分之5之佣金予承辦之建築師,柏森公司因此製作如附表一所示28紙零星採購計價單予被告簽名,並記載收受人係各該承辦建築師,即撥付如附表一所示佣金予被告收執,並由被告轉交承辦建築師,但事後清查發現被告並未將該佣金轉交建築師,而係據為己有等語(見北檢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一第78頁、第106 頁、本院卷二第17頁至同頁反面),惟參酌卷內所附附表一 所示28紙零星採購計價單之內容,就代付廠商名稱均記載「周義盛」,並無任何建築師之姓名、資料可資比對,此與告訴人前揭所述各該零星採購計價單上均有記載承辦建築師身分資料之情,並不相符,是告訴人前揭所述,是否真實,已非無疑。況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證:被告之薪水除包含每月固定之5至7萬元薪資外,亦包含每年度完工之工程利潤百分之20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至同頁反面、第30頁),足見被告於各該工程完工後,確實得向柏森公司請領佣金作為獎勵,而細譯上開28紙零星採購計價單之內容,被告多數均僅於柏森總經理之欄位上簽名即可請領佣金(少數如附表一編 號6、8、14、15、16、17、18等7紙則係同時於柏森總經理 及廠商簽章欄簽名,至於附表一編號1則無柏森總經理欄位 ,而於廠商簽章欄簽名),足見被告於領取上開佣金時,確 係本諸自身名義向柏森公司請領佣金,自不能僅憑告訴人前揭指述,即遽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事實。 3.由告訴人所呈與被告之對話錄音譯文內容以觀,被告固曾向告訴人提及有給付建築師張瑪龍、九典建築師事務所佣金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4268號卷一第187頁至第188頁),然均 未提及佣金給付方式、由何人領取及相關單據之記載,則上開對話錄音譯文至多僅能證明柏森公司曾就相關工程給付佣金予建築師張瑪龍、九典建築師事務所之事,尚不得憑此即遽認如附表一所示之28筆佣金係柏森公司給付予各該建築師之佣金。從而,被告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28筆佣金確係其本得領取之佣金等節,並非不可採信,尚難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㈡被訴背信部分 1.柏森公司於101年2月29日因經營不善,無法順利完成所承攬工程,經告訴人同意後,遂由柏森公司登記負責人李明芬與被告簽立委託授權書,委任授權被告處理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應收應付帳款及合約轉讓處理等事宜,當時柏森公司就附表三編號1、4、5之工程尚未施工、編號2之部分則係部分設備進料、編號3則已完工,尚未驗收,被告遂就附表三所示 之工程轉由其配偶劉美玲所經營之泉盛公司承接並收取工程款,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是認,核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吳進榮、蔣逸倫於偵查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 本院卷一第6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6頁至第31頁、北檢103 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並有委託授權書 影本1紙、崴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7日(14)崴字第 103004號函檢附泉盛公司101年3月6日函與華陽法律事務所 彭上華律師101年3月12日函、103年12月3日(14)崴字第 103005號函檢附付款記錄表、104年11月18日(15)崴字第 104003號函、標達實業有限公司103年11月10日函、安鼎國 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31日ADE -000000號函、103 年12月12日ADE-000000號函、104年11月24日ADE-000000號 函、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4日晟字第104017 號函、104年12月2日晟字第104067號函、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光洋法務室字第10300008號函檢附泉盛公司101年3月6日函與華陽法律事務所彭上華律師101年3月7日函、103年12月12日光洋法務室字第10300009號函 、104年11月19日光洋法務室字第10400008號函、臺灣恩益 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1日臺恩(總)字第000-000號函、103年12月9日臺恩(總)字第000-000號函附卷可考(見北檢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一第93-100頁;103年度偵字第 5847號卷二第1-2頁、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一第133頁、 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一第121至122頁;103年度偵字第 5847號卷二第13頁、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二第78頁、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一第110至120頁;103年度偵字第5847 號卷二第11至12頁、103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一第134-136頁、本院卷一第75至82頁、第85至98頁、第100至105頁、第 107至123頁),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 2.如附表三編號1、4、5之工程,因柏森公司倒閉時並未進場 施作,經被告轉介由泉盛公司承包施作完畢,是崴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全公司)、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彰晟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公司)並無需支付任何工程款予柏森公司等節,業經證人即彰晟 公司機電經理蔡宗翰、證人即光洋公司廠務部副理李立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0頁、第127頁反面至第128頁),並有崴全公司105年5月4日(16)崴字第105001號函 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堪信崴全、彰晟、光洋3間公司與柏森公司間確實無工程款給付之債權債務關 係。參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證:未施工之3件工程,其 並未與被告討論轉包之包商(即泉盛公司)應分配多少利潤予柏森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頁)。從而,柏森公司就上開3筆工程既未進場施作,而係轉由泉盛公司全部施作完成, 告訴人亦未與被告約定泉盛公司需分配多少利潤予柏森公司後始可轉包,則被告就此3件工程之工程款交由泉盛公司領 取,而未分配利潤予柏森公司,實難認有何損害於柏森公司之利益等情,難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至如附表三編號2、3之工程,柏森公司倒閉時,雖已進場施作(詳如附表三柏森公 司承包之工程施作進度所示),但標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標達公司)、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鼎公司)就柏 森公司已施作完畢之部分均已支付工程款,並無積欠柏森公司任何工程款等節,業據證人即標達公司負責人黃漢標、證人即安鼎公司工地主任柯榮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二第124頁反面、第151頁),則被告就柏森公司未施作 工程轉包予泉盛公司施作並由泉盛公司收取泉盛公司施作部分之工程款,亦難認有何損害於柏森公司之情,自無從單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即遽認被告有何背信之行為。 3.再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所轉包之工程均未向其報告各工程轉包之利潤,亦未向其報告處理之過程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31頁),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101年2月 29日柏森公司倒閉時,柏森公司跳票500多萬、應付帳款為 200多萬,其生活已發生困難,乃授權被告尋覓金主將所有 工程承接完成,其願意將柏森公司全部股份轉讓該金主,而被告事後確實有將柏森公司合計之700多萬元欠款處理完畢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頁至同頁反面、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可知告訴人斯時財務甚為困窘,而所經手的工程卻極為繁雜,乃全權授權被告處理柏森公司欠款及工程轉包之後續事宜;衡諸常情,柏森公司倒閉時,勢必有許多業主及債權人欲找尋告訴人出面解決,則告訴人在無力解決財務狀況下,斷絕對外聯絡方式,等待被告收拾殘局,實屬自然。是被告於審理時陳稱:告訴人於柏森公司倒閉後,即避不見面並拒接電話,其為免工程進度落後導致包商繳納違約金,乃透過其配偶所經營之泉盛公司承接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至第33頁),實非不可採信。則被告未 能逐一向告訴人報告柏森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金流向,並告知告訴人如附表三所示工程均已由其配偶所經營之泉盛公司承接施作完成,亦難認有何損害於柏森公司之虞,尚無從憑此即遽認被告有何背信之情。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上開所舉證明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事證,本院認均尚未達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堪以確信已臻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由本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號│請款日期 │付款日期 │工程名稱 │承辦建築師 │佣金金額 │零星採購計│卷證出處(北檢102 年│ │ │ │ │ │ │(新臺幣) │價單編號 │度他字第4268號卷㈠)│ ├──┼───────┼───────┼───────────────────┼──────────┼──────┼─────┼──────────┤ │1 │99年5月25日 │99年6月18日 │南科高中第二期弱電+視聽工程 │劉木賢建築師事務所 │30萬元 │BS0000000 │第14頁 │ ├──┼───────┼───────┼───────────────────┼──────────┼──────┼─────┼──────────┤ │2 │99年7月14日 │99年7月20日 │臺銀宜蘭分行監控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15萬元 │BS97047 │第15頁 │ ├──┼───────┼───────┼───────────────────┼──────────┼──────┼─────┼──────────┤ │3 │99年7月14日 │99年7月20日 │竹南行政中心工程 │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56萬元 │BS97126 │第16頁 │ ├──┼───────┼───────┼───────────────────┼──────────┼──────┼─────┼──────────┤ │4 │99年7月14日 │99年7月20日 │花博會-新生公園監視及緊急求救系統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4萬5,000元 │BS98048 │第17頁 │ ├──┼───────┼───────┼───────────────────┼──────────┼──────┼─────┼──────────┤ │5 │99年9月7日 │99年10月1日 │新竹教育大學綜合教學大樓工程 │朱文明建築師事務所 │17萬元 │BS96083 │第18頁 │ ├──┼───────┼───────┼───────────────────┼──────────┼──────┼─────┼──────────┤ │6 │99年10月15日 │99年10月21日 │虎尾科大視聽工程 │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27萬元 │BS96081 │第19頁 │ ├──┼───────┼───────┼───────────────────┼──────────┼──────┼─────┼──────────┤ │7 │99年10月11日 │99年11月10日 │竹東國中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7萬5,000元 │BS96067 │第20頁 │ ├──┼───────┼───────┼───────────────────┼──────────┼──────┼─────┼──────────┤ │8 │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18日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工程 │李正雄建築師事務所 │30萬元 │BS99024 │第21頁 │ ├──┼───────┼───────┼───────────────────┼──────────┼──────┼─────┼──────────┤ │9 │99年11月23日 │99年12月10日 │交通大學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11萬6,667元 │BS98090 │第22頁 │ ├──┼───────┼───────┼───────────────────┼──────────┼──────┼─────┼──────────┤ │10 │100年1月20日 │100 年1 月28日│高雄縣岡山文化局工程 │李正雄建築師 │30萬元 │BS99024 │第23頁 │ ├──┼───────┼───────┼───────────────────┼──────────┼──────┼─────┼──────────┤ │11 │99年12月25日 │100 年1 月28日│明新科技大學解說教室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15萬元 │BS99082 │第24頁 │ ├──┼───────┼───────┼───────────────────┼──────────┼──────┼─────┼──────────┤ │12 │100年4月27日 │100 年5 月10日│臺中商旅飯店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15萬元 │BS100027 │第25頁 │ ├──┼───────┼───────┼───────────────────┼──────────┼──────┼─────┼──────────┤ │13 │100年4月28日 │100 年5 月10日│紅毛港文化園區整建展示工程 │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 │7萬5,000元 │BS97143 │第26頁 │ ├──┼───────┼───────┼───────────────────┼──────────┼──────┼─────┼──────────┤ │14 │100年7月6日 │100 年7 月15日│新北市頭湖國民小學校舍新建工程 │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22萬5,000元 │BS100037 │第27頁 │ ├──┼───────┼───────┼───────────────────┼──────────┼──────┼─────┼──────────┤ │15 │100年7月12日 │100 年7 月15日│臺北市士林國民中學教學大樓新建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4萬元 │BS97122 │第28頁 │ ├──┼───────┼───────┼───────────────────┼──────────┼──────┼─────┼──────────┤ │16 │100年7月13日 │100 年7 月28日│高雄市立德國中工程 │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 │25萬元 │BS99048 │第29頁 │ ├──┼───────┼───────┼───────────────────┼──────────┼──────┼─────┼──────────┤ │17 │100年7月13日 │100 年7 月28日│淡水109百貨新建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21萬元 │BS10014 │第30頁 │ ├──┼───────┼───────┼───────────────────┼──────────┼──────┼─────┼──────────┤ │18 │100年7月14日 │100 年7 月28日│農委會漁業署及防檢局弱電工程 │竇國昌建築師事務所 │31萬元 │BS97139 │第31頁 │ ├──┼───────┼───────┼───────────────────┼──────────┼──────┼─────┼──────────┤ │19 │100年8月25日 │100 年9 月13日│銘傳大學金門校區追加工程 │陳柏森建築師事務所 │11萬7,500元 │BS0000000 │第32頁 │ ├──┼───────┼───────┼───────────────────┼──────────┼──────┼─────┼──────────┤ │20 │100年8月25日 │100 年9 月13日│銘傳大學金門校區工程 │陳柏森建築師事務所 │6萬元 │BS99029 │第33頁 │ ├──┼───────┼───────┼───────────────────┼──────────┼──────┼─────┼──────────┤ │21 │100年9月14日 │100 年9 月30日│淡江國小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2萬2,250元 │BS98163 │第34頁 │ ├──┼───────┼───────┼───────────────────┼──────────┼──────┼─────┼──────────┤ │22 │100年9月25日 │100 年10月27日│金門大學進駐文化園區場館裝修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3萬7,500元 │BS99035 │第35頁 │ ├──┼───────┼───────┼───────────────────┼──────────┼──────┼─────┼──────────┤ │23 │100年9月30日 │100 年10月27日│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藝術大樓 │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 │4萬元 │BS97132 │第36頁 │ ├──┼───────┼───────┼───────────────────┼──────────┼──────┼─────┼──────────┤ │24 │100年9月30日 │100 年10月27日│彰化藝術高中第一期校舍重建工程 │三能建築師事務所 │3萬2,500元 │BS99047 │第37頁 │ ├──┼───────┼───────┼───────────────────┼──────────┼──────┼─────┼──────────┤ │25 │100年12月7日 │101 年1月17日 │花博會新生公園監視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4萬5,000元 │BS98048 │第38頁 │ ├──┼───────┼───────┼───────────────────┼──────────┼──────┼─────┼──────────┤ │26 │100年12月8日 │101 年1月17日 │南科高中第二期弱電+視聽工程 │劉木賢建築師事務所 │30萬元 │BS0000000 │第39頁 │ ├──┼───────┼───────┼───────────────────┼──────────┼──────┼─────┼──────────┤ │27 │100年12月9日 │101 年1月17日 │臺銀宜蘭分行監控工程 │某建築師事務所 │15萬元 │BS97047 │第40頁 │ ├──┼───────┼───────┼───────────────────┼──────────┼──────┼─────┼──────────┤ │28 │100年12月13日 │101 年1月17日 │竹南行政中心工程 │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56萬元 │BS97126 │第41頁 │ └──┴───────┴───────┴───────────────────┴──────────┴──────┴─────┴──────────┘ 附表二: ┌──┬──────────────┬──────────────────────┐ │編號│ 業主 │工程名稱 │ ├──┼──────────────┼──────────────────────┤ │1 │正南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國立中央大學學人宿舍新建工程-中央監控影視 │ ├──┼──────────────┼──────────────────────┤ │2 │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竹東國中活動中心興建工程 │ ├──┼──────────────┼──────────────────────┤ │3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及防檢局等機關合署辦公廳舍│ │ │ │新建工程之機電工程弱電部分 │ ├──┼──────────────┼──────────────────────┤ │4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縣岡山鎮文化局館舍整建工程 │ ├──┼──────────────┼──────────────────────┤ │5 │品冠展有限公司 │紅毛港文化園區整建暨展示工程 │ ├──┼──────────────┼──────────────────────┤ │6 │政盟科技有限公司 │銘傳大學金門校區教學大樓體育館新建工程 │ ├──┼──────────────┼──────────────────────┤ │7 │廣德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高雄市立立德國民中學校舍改建工程 │ ├──┼──────────────┼──────────────────────┤ │8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臺中商旅弱電工程 │ ├──┼──────────────┼──────────────────────┤ │9 │標達實業有限公司 │淡水109百貨新建工程(材料、工資) │ ├──┼──────────────┼──────────────────────┤ │10 │福君綜合工程有限公司 │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 │ ├──┼──────────────┼──────────────────────┤ │11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國立金門技術學院進駐文化園區部分場館裝修工程│ ├──┼──────────────┼──────────────────────┤ │12 │政盟科技有限公司 │銘傳大學金門校區教學大樓體育館新建工程-追加 │ │ │ │案 │ ├──┼──────────────┼──────────────────────┤ │13 │寶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鳳凰君悅新建工程 │ ├──┼──────────────┼──────────────────────┤ │14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莊敬樓整建工程 │ ├──┼──────────────┼──────────────────────┤ │15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電八八風災學校重建-民權國小新建工程之電│ │ │ │力節能監控工程 │ ├──┼──────────────┼──────────────────────┤ │16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藝術大樓興建工程 │ ├──┼──────────────┼──────────────────────┤ │17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藝術高中第一期教學大樓拆除重建工程工程 │ ├──┼──────────────┼──────────────────────┤ │18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 │ │ │家家區環境總體營造工程 │ ├──┼──────────────┼──────────────────────┤ │19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國立台東專科學校綜合教學大樓及學生宿舍與生活│ │ │ │設施第一期新建工程 │ ├──┼──────────────┼──────────────────────┤ │20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科園區翔雲專案榮鑫廠CCTV中央監控、監視門禁│ │ │ │設備系統工程 │ └──┴──────────────┴──────────────────────┘ 附表三: ┌──┬──────┬─────────┬─────────┬─────────┬──────────┬───────┬───────┬──────┐ │編號│業主 │工程名稱及內容 │柏森公司承包之工程│與柏森公司簽訂工程│與泉盛公司簽訂工程契│通知轉由泉盛公│付款日期 │支付泉盛公司│ │ │ │ │施作進度(見本院卷│契約之訂約日期、工│約之訂約日期、工程款│司承攬日期 │ │工程款 │ │ │ │ │卷㈠第65頁反面) │程款總額(新臺幣) │總額 │ │ │(新臺幣) │ ├──┼──────┼─────────┼─────────┼─────────┼──────────┼───────┼───────┼──────┤ │1 │崴全股份有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尚未施工 │不詳 │101 年5 月15日、 │101年3月6日 │102年2月5日至 │1,546萬1,250│ │ │公司 │及防檢局等機關合署│ │ │1,627 萬5,000 元 │ │103年11月30日 │元 │ │ │ │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 │ │(見本院卷卷㈠第127 │ │ │ │ │ │ │機電工程弱電部分 │ │ │至140 頁) │ │ │ │ ├──┼──────┼─────────┼─────────┼─────────┼──────────┼───────┼───────┼──────┤ │2 │標達實業有限│淡水109百貨新建工 │部分設備進料 │不詳 │101 年3 月31日、 │不詳 │不詳 │545萬9,192元│ │ │公司 │程(材料、工資) │ │ │共545 萬9,192 元 │ │ │(見本院卷卷│ │ │ │ │ │ │(見本院卷卷㈠第190 │ │ │㈠第190至194│ │ │ │ │ │ │至194 頁、第196 至20│ │ │ 頁、第196至│ │ │ │ │ │ │7 頁、第210 至227 頁│ │ │207 頁、第21│ │ │ │ │ │ │) │ │ │0至227 頁) │ ├──┼──────┼─────────┼─────────┼─────────┼──────────┼───────┼───────┼──────┤ │3 │安鼎國際工程│台達電八八風災學校│已完工,尚未驗收並│100 年8 月3 日、 │不詳 │不詳(協議書見│101年4月7日 │14萬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重建-民權國小新建│需保固2年 │147 萬元 │ │本院卷卷㈠第98│ │(見本院卷卷│ │ │ │工程之電力節能監控│ │(見本院卷卷㈠第86│ │頁) │ │㈠第238 頁)│ │ │ │工程 │ │至97頁) │ │ │ │ │ ├──┼──────┼─────────┼─────────┼─────────┼──────────┼───────┼───────┼──────┤ │4 │彰晟營造工程│彰化藝術高中第一期│尚未施工 │100 年10月28日、 │101 年3 月28日、 │不詳 │不詳 │246萬1,183元│ │ │股份有限公司│教學大樓拆除重建工│ │109 萬8,103 元 │246 萬1,183 元 │ │ │(見本院卷卷│ │ │ │程工程 │ │(見本院卷卷㈠第10│(見本院卷卷㈠第244 │ │ │㈠第244至251│ │ │ │ │ │1 至105 頁) │至251 頁) │ │ │ 頁) │ ├──┼──────┼─────────┼─────────┼─────────┼──────────┼───────┼───────┼──────┤ │5 │光洋應用材料│光科園區翔雲專案榮│尚未施工 │101 年2 月13日、 │不詳 │101 年3 月7 日│102年4月22日 │777萬2,701元│ │ │科技股份有限│鑫廠CCTV中央監控、│ │765 萬元 │ │(協議書見本院│ │(見本院卷卷│ │ │公司 │監視門禁設備系統工│ │(見本院卷卷㈠第10│ │卷卷㈠第122 至│ │㈠第264 頁)│ │ │ │程 │ │8 至117 頁) │ │123 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