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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張英華
選任辯護人
劉昱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被告
黃文貴
選任辯護人
劉昱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被告
謝振豊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洪 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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