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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志佳
代表人
賴志佳
被告
鄭元閔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世章律師

        林東乾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相台告訴被告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元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第1款、第10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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