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翊哲林伊倫張耀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莊錦墉
被告
楊麗珍
被告
楊立榮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律師
被告
余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建發,然嗣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