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莊錦墉
- 被告
- 楊麗珍
- 被告
- 楊立榮
-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熊南彰律師
- 被告
- 余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建發,然嗣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