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德欽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靖翔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被告
- 戴德秀
- 選任辯護人
- 鐘一晟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419號、104年度偵字第9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