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春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宣頤律師
- 被告
-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否認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自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