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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鐵雄

原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告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否認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自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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