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傳浦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237 號、94年度偵字第22028 號、94年度偵字第23044 號、95年度偵字第17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死亡,有法務部104 年4 月10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4 年2 月11日條法字第00000000000 號轉電表、駐英國代表處104 年2 月10日GBR0156 號電報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