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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鈺琅林鈺珍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傳浦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237 號、94年度偵字第22028 號、94年度偵字第23044 號、95年度偵字第17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死亡,有法務部104 年4 月10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4 年2 月11日條法字第00000000000 號轉電表、駐英國代表處104 年2 月10日GBR0156 號電報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