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秩抗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秩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阮氏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104 年度北秩易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同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定有明文。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裁處罰鍰之案件於裁處確定後,警察機關應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苟被處罰人未能依限完納,亦未聲請分期完納,警察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依前揭折算標準將罰鍰易以拘留。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阮氏嬌(下稱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裁處罰鍰3,000 元,該裁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確定後,聲請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同年7 月20日將執行通知書交付予受處分人,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就受處分人應繳之罰鍰3000元,以900 元折算1 日,易以拘留3 日等語。三、抗告意旨略以:聲請機關查獲受處分人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儷金美容養生館為客人不當之性服務,除受處分人全部否認外,聲請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是否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為護法之事實進行調查,亦未提示相關之物證讓受處分人提出證據抗辯之陳述,受處分人拒絕繳納罰鍰3000元作為抗議,原裁定機關亦未依法傳訊受處分人到庭就事實及法律關係作防禦性之陳述,即裁示拘留,難以甘服,請求將原裁定撤銷發回,並通知受處分人到庭親自陳述意見云云。四、經查: ㈠、原處分機關於104 年5 月8 日0 時20分許,執行臨檢勤務進入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儷金美容養生館」,在1 樓3 號包廂內查獲受處分人以500 元代價與男客林佑祥從事半套性交易(撫摸生殖器直至射精),因受處分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嗣受處分人對原處分機關上開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104 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裁定異議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處分書及本院104 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裁定在卷可憑。嗣聲請機關於104 年7 月15日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受處分人應於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如因經濟情況不能即時完納者,應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聲請分期繳納,該通知單並於104 年7 月20日2 時許,送達受處分人,然受處分人並未依限完納,亦未聲請分期繳納等情,有上開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卷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6 、7 頁),堪以認定無訛。 ㈡、抗告意旨雖否認有原處分所裁罰之事實,然於原處分機關於104 年5 月8 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0000000000 號裁罰受處分人3000元後,受處分人業以上開理由對該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4 年6 月5 日104 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異議確定,此有該裁定1 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4 頁)。是受處分人業透過聲明異議程序,主張抗辯,顯無抗告意旨所稱原處分裁罰過程未讓其有陳述意見或陳明調查證據機會之情形。是原處分經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且經本院上開裁定駁回異議確定,該處分即告確定,受處分人自不得再就原處分之實體部分作何爭執。嗣原處分機關據以製作執行通知單通知受處分人執行,受處分人既未依限完納罰鍰,亦未聲請分期繳納,則聲請機關機關依上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經本院104 年度北秩易字第14號裁定以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3 日,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無非係對前揭裁處罰鍰之確定裁定再起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