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許祐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103 年度執字第10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祐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兼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 年2 月2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判處有期徒刑9 、8 、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址合法傳喚,被告於104 年1 月20日到案請求延期執行,經聲請人諭知改於104 年2 月24日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合法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執行筆錄、拘票、司法警察104 年4 月2 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