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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李坤源

具 保 人 李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103 年度執字第7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陳麗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陳麗月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坤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100年刑保字第211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五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5月3 日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該案嗣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確定,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案經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暨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被告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警拘提被告,均無效果,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文、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函文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與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因認本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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