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西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西帆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以一百零四年智易字第二三號為免訴判決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仿冒NIKE AIR JORDAN籃球鞋一雙(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紅保管字第一四三二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