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密秘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林小琪 蔡加春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公司)就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業已向法院聲請對本案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准許在案,足見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已經被告祥碩公司釋明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且係執行搜索被告祥碩公司時所扣押之物品,依場所關連性判斷,可認為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若任由他人閱覽可能妨害被告祥碩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合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要件,而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惟此部分被告僅對具法律專業之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而無任何電路設計專業人員,並刻意將告訴人威盛公司內具電路設計專業之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排除在聲請對象之外,致因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涉及電路設計專業,非由電路設計專業人員檢閱卷證,實難為任何訴訟上之主張,須由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盛公司)指派電路設計專業人員檢視、閱覽後,始能進行訴訟上之主張,並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㈡經參酌告訴人威盛公司提出之陳述意見狀,聲請法院就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對下列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⒈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林小琪係本案告訴人威盛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可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況起訴書亦將證人林小琪之證述內容作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將來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林小琪到庭作證時,亦須提示卷內相關電路圖及鑑定報告書供證人林小琪閱覽並表示意見,故聲請對林小琪發秘密保持命令。 ⒉訴訟關係人蔡加春教授:蔡加春係南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起訴書亦將蔡加春出具之專家意見書作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將來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蔡加春到庭作證時,亦須提示卷內相關電路圖及鑑定報告書供證人蔡加春閱覽並表示意見,故聲請對蔡加春發秘密保持命令。 ⒊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博士:陳建銘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博士,現任職萬國法律事務所科技法律部,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可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且其非屬告訴人威盛公司之員工,亦與被告祥碩公司毫無商業競爭關係,遂聲請對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 ㈢且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設計之目的,本即在解決如何兼顧平衡保障一方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及他方當事人訴訟權之問題,並以刑罰作為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法律效果。故本案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將來經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即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不得將其所接觸之卷證資料作訴訟外目的使用,無論其所任職之公司與被告祥碩公司有無競爭關係皆同;復因林小琪、蔡加春所為證據方法,均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之證據;而陳建銘雖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同為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人員,然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均為法律專業人員,故本案仍需具電路設計專業之陳建銘協助告訴人提出訴訟上主張及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爰就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聲請法院對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平衡兼顧告訴人威盛公司之訴訟權利及被告祥碩科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 二、按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⒈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⒉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是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雖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三、經查: ㈠被告祥碩公司、張棋、林書宇、黃永中、蔡乙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審理在案;於該刑事案件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人據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件⒈⑴、⑵所示之電路圖及光碟,又被告分別提出如附件⒈⑶至⑹、⒉至⒑所示之各該文書,其中被告祥碩公司辯稱該電路圖之說明為其公司營業秘密,餘者為被告提出有關電路圖說明及鑑定報告引用資訊,皆與被告祥碩公司研發關於矽智財等資訊相關,其內容具有秘密性,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具有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符合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是就此部分所涉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本院當應審酌有無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兼顧聲請人即檢察官就本案訴訟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 ㈡又本案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其中關於在被告祥碩公司扣得如附件⒈⑴、⑵所示之電路圖及光碟,有無侵害告訴人威盛公司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固待釐清,惟被告所提出如附件⒈⑶至⑹、⒉至⒑所示之各該文書,渠等主張此部分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該部分應當併予保護;爰審酌被告祥碩公司與告訴人威盛公司暨關係企業間,具有競爭關係,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均與本案相關,但因被告究有無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仍待調查,尚難逕謂前開證據即屬侵害告訴人之產物或衍生物,而遽以公開被告所持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自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另參酌本案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准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聲請人復聲請就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其中告訴代理人林小琪部分,角色地位雖與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重疊,然其本身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與法律專業之范曉玲、林翰緯律師有別;另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與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為聲請人起訴書所列人證之證據方法,於日後證據調查之相關卷證提示過程中,有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而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固與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同為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人員,然其專業為電路設計,與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之法律專業不同,雖其角色與告訴代理人林小琪之電路設計專業有重疊之處,但林小琪著重於實務運用,陳建銘則綜合於法律整合,皆得作為輔助聲請人公訴電路設計專業之不足,並藉以強化被害人即告訴人威盛公司參與訴訟程序,自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㈢是本案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有屬被告祥碩公司營業秘密情事,為兼顧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自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雖本院前已應被告祥碩公司聲請,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但因其中事涉電路設計專業部分,聲請人認尚有請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陳建銘輔助公訴之必要,且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與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屬聲請人起訴書所載人證之證據方法,亦有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應許對林小琪、蔡加春及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至被告以告訴代理人林小琪現任職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祥碩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恐因接觸前開證據而受有營業秘密重大損失之不利益,請求本院否准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規定,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日後需擔負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事責任,就己身已足為適當之約束,復本案尚查無告訴人有利用接觸前開證據而為不當利用情事,自不得僅以告訴代理人林小琪現任職公司與被告祥碩公司間有直接競爭關係,逕予排除聲請人聲請其參與本案訴訟程序,以輔助公訴進行之必要;故被告此節所辯,欠乏依據,不足以取。 四、是本案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究有無侵害告訴威盛公司人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仍待調查,然本質上仍屬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自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且依聲請人所請,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具電路設計專業,可輔助公訴之進行,另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為起訴書所載人證之證據方法,亦有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自應對渠等發秘密保持命令,以為適當程序遵循。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對林小琪、蔡加春及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附件: 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電路圖列印表38份、光碟1片、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圖1冊(7張)、檔案光碟1片(104.tar,105.tar.gz )(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