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密秘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林小琪 蔡加春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號,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又參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是該救濟限制目的,乃為避免因抗告程序所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情形,故如係法院認有原秘密保持命令有不應准許之時,仍得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持有營業秘密之人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彼此間彼此間權益,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保持命令之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就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兼顧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盛公司)之訴訟權利及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科公司)之營業秘密,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遂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乙節,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准許在案。惟被告祥碩公司以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為被告祥碩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但非聲請人用以證明被告犯罪所用之證據,亦未見諸本院103年 度聲字第2585號秘密保持命令,而認有害被告祥碩公司之權益,故無准予為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本院為平衡聲請人與被告祥碩公司權益,遂重行審酌本院105年8月30日秘密保持命令之妥當性,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㈡觀諸聲請人據以請求將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列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一部,乃源自聲請人偵查中101年8月30日、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所得之物。雖聲請人於104年2月25日補充理由暨聲請書表示,上述證據已於起訴書中列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但因可能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故認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然互核聲請人嗣於本院104年6月10日準備程序陳明,就證據⒈⑴光碟1 片之電路圖內容固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惟搜索時僅抽印電路圖38份,業已足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另⑵檔案光碟1 片所存被告張棋之電子郵件資料,目前並非將之列為本案證據資料,待證人詰問完畢,若有必要會聲請調查,由此觀之,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實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亦即無關本案證據調查與否,是否應作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一部,容有討論空間。 ㈢雖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採「卷證併送主義」,就檢察官偵查中所得證據資料,一併檢送法院,然自92年刑事訴訟法新制變革以來,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控方)須負實質的舉證責任,在審判法庭活動中,與被告(含辯護人;辯方)互為攻擊、防禦,法官居於客觀、超然、中立、公正之立場,原則上不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之訴訟謀略操作;亦即有關證據資料提出,應由控辯雙方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1條之1 規定指出證明之方法,除有法院依同法第163 條規定職權調查證據外,並非蓋然調查檢察官併送之全部卷證資料,應僅以控辯雙方提出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為限。則依此一說明,有關本案證據資料之調查,應以聲請人、被告、辯護人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為範圍,其餘聲請人於起訴時併送之卷證,不在證據調查事項內,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亦此以為度;換言之,聲請人既已陳明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被告及辯護人復無引為有利渠等之證明方法,本院現階段亦不對此為職權調查證據,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事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無庸另行諭知發秘密保持命令必要。 ㈣是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 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聲請併予對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證據資料本非聲請人所指之證明方法,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項內,縱屬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仍無由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即無須發秘密保持命令。故本院前於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密保持命令,容有未洽。 三、綜上,本院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證據資料本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項內,無關渠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與否,自無庸發秘密保持命令,就此部分所為裁定,應依職權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倘聲請人或被告、辯護人日後聲請將該等證據資料作為本案證據調查事項一部,就此部分仍得再行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附件: 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電路圖列印表38份、光碟1片、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圖1冊(7張)、檔案光碟1片(104.tar,105.tar.gz )(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