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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0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浩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43號被告黃浩維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1 個,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03 年度調偵字第174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行動電話護套1 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DeFF」圖樣商標品,此有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前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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