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雷淑雯李子寧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35號

自訴人
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姵妏
被告
蔡曜牟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開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提起自訴時,曾委任江曉俊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然嗣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江曉俊律師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有上開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故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擔任其自訴代理人,是本件自不合法定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