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35號
- 自訴人
- 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姵妏
- 被告
- 蔡曜牟
- 選任辯護人
- 黃程國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開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羿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提起自訴時,曾委任江曉俊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惟事後經解除委任,現未委任其他律師擔任本件自訴之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前開裁定分別於105 年4 月15日、4 月18日及4 月30日對自訴人之代表人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至137 頁),自訴人逾期迄未為補正,是本件自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