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鑫鈺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錫遠 被 告 龔桂芳 吳哲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250 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2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錫遠、吳哲宏、龔桂芳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鑫鈺實業有限公司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吳哲宏、陳錫遠原為○○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號○樓,下稱○○公司)之員工,先後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及同年9月30日離職,陳錫遠於離職後設立鑫鈺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下稱鑫鈺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且與吳哲宏經營與○○公司相同之塑膠袋產品製造及銷售業務。詎陳錫遠、吳哲宏明知龔桂芳於102年10月至103年2月間猶受雇於○○公司,屬為○ ○公司處理事務之人,陳錫遠、吳哲宏竟與龔桂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仍在○○公司任職之龔桂芳自102年10月起至103年2月間,接續自於○○ 公司擔任美工不知情之曾林璟使用之電腦內,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公司對客戶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至龔桂芳電腦內,再由龔桂芳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上開資料至陳錫遠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與吳哲宏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內,再由陳錫遠、吳哲宏利用上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與○○公司之客戶接洽,並以較低價格報價搶單,以前揭方式共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利益。嗣因○○公司察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及其等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7 頁、第173 至174 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陳志明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陳詠嘉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5822 號卷第26至30頁、第62至64頁反面,103年度調偵字第1246 號卷㈡第201至202頁),且有鑫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設立登記表、被告龔桂芳自白書1份、被告龔桂芳電腦內存放之寄予被告陳錫遠、吳 哲宏之之電子郵件暨附檔(報價單、工作單等)列印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4月15日雅虎資訊(一○三)字第00480號函、103年4月30日雅虎資訊( 一○三)字第00629號函,暨所檢附附件、電子郵件信箱內 之郵件內容光碟與擷取列印資料及告訴人所提供之原本為告訴人之客戶,後與被告陳錫遠、吳哲宏為交易之客戶名單等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2644號卷㈠第5至150頁,103年度他字第2644號卷㈡第1至140頁,103年度偵字第5822號 卷第83至85頁、第94至96頁、第101至104頁,103年度調偵 字第1246號卷㈠第16至17頁、第25至200頁反面,103年度調偵字第1246號卷㈡第1至198頁,本院卷第18頁、第104至109頁),是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上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寄件者、收件者、主旨之內容 更正為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載(即同起訴書附表二、2編號1 ),起訴書附表二、1編號6、10、11、12、13所載之電子郵件非被告龔桂芳傳送被告陳錫遠、吳哲宏之郵件,應屬贅載,予以刪除,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行為時即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對其3 人較為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又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於102 年10月間至103 年2 月間為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密切、緊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其3 人間就上開背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雖被告陳錫遠、吳哲宏行為時無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惟其與有此身分之被告龔桂芳共同實行背信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為共同正犯,且斟酌其所犯情節,不依同項但書加以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龔桂芳行為時為告訴人之員工,本應忠實執行受○○公司委任之事務,而被告陳錫遠、吳哲宏亦曾受雇於告訴人,縱另設立被告鑫鈺公司與告訴人為競業關係,仍應本於公平競爭之原則向市場提供服務,竟不思以正途營利,反勸服仍任職於告訴人之被告龔桂芳提供告訴人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予被告陳錫遠、吳哲宏利用,因而被告鑫鈺公司得以較低價格向客戶報價,使告訴人既有之客戶後與被告鑫鈺公司交易,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利益,渠等所為當受指摘非難,惟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均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9頁及反面),業已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暨兼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迄今均按月履行和解條件,請法院斟酌其3 人犯後態度,予其3 人自新之機會等情,有調解筆錄、本院104 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足見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已有悔意,態度良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其3 人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其3 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貳、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及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錫遠、吳哲宏、龔桂芳原為告訴人之員工,被告吳哲宏、陳錫遠先後於102 年4 月30日及同年9 月30日離職,被告陳錫遠於離職後設立被告鑫鈺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且與被告吳哲宏經營與告訴人相同之塑膠袋產品製造及銷售業務。被告陳錫遠、吳哲宏與龔桂芳均明知告訴人之報價單、工作單係屬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由仍在告訴人處任職之龔桂芳自102 年10月起至103 年2 月間,接續自擔任告訴人美工不知情之曾林璟電腦內,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對客戶之報價單、工作單等資料至被告龔桂芳電腦內,再由被告龔桂芳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上開資料至被告陳錫遠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與吳哲宏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內,再由被告陳錫遠與吳哲宏利用上開報價單等營業秘密與告訴人之客戶接洽,並以較低價格報價搶單,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利益。因認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此部分行為尚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侵害營業秘密之罪嫌,而被 告鑫鈺公司則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104 年1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 至152 頁),因公訴人認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上開說明,被告陳錫遠、龔桂芳、吳哲宏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而被告鑫鈺公司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寄件者 │收件者 │主旨 │附件 │ ├──┼─────┼───────┼───────┼────┼────────────────────────┤ │1 │103.2.6 │○○○○ │○○○○ │RE:阿芳│「103-1月」 │ │ │下午12:31│ │ │姐新年快│藍海創意、騰勢國際、廣銘、新月出版社、水莎、關鍵│ │ │ │ │ │樂 │家、嘉瓏、日本東京連線、越新國際、橋登企業、皇后│ │ │ │ │ │ │、知己圖書、澤宇文化、circle's cinema、元將文化 │ │ │ │ │ │ │、榭澄、陳珊珊、臺灣樂天、東京正宗、雨之情、moda│ │ │ │ │ │ │摩達樂、香草甜心、弘訓、聖伯納、郡恩等報價單 │ │ │ │ │ │ │「103-2 月」 │ │ │ │ │ │ │故宮、廣銘、水莎、星岑設計等報價單 │ ├──┼─────┼───────┼───────┼────┼────────────────────────┤ │2 │103.1.10 │○○○○ │○○○○ │RE:123 │「極雿-2」 │ │ │下午12:58│ │ │ │元將、遠流、禾雅國際、樺榭、便利達康、富邦、麗嬰│ │ │ │ │ │ │、日月潭雲品酒店、花燈林、東京著衣、天下、直安、│ │ │ │ │ │ │聯合宅配、日商貝樂思、俊盟、公版、寶工、旗訊、大│ │ │ │ │ │ │正製藥、時時樂、陸鋒、臺灣雅芳、希羅亞、一弘、澤│ │ │ │ │ │ │宇、蝶翠詩、皇后、網路家庭、樺舍、圈福來、精誠恆│ │ │ │ │ │ │逸等工作單 │ │ │ │ │ │ │「極雿-3」 │ │ │ │ │ │ │學思行、水莎、物流、水莎、雷藏寺、康迅、摩達樂、│ │ │ │ │ │ │葡眾、日商貝樂思、臺灣阿琺、一弘、台視、東京著衣│ │ │ │ │ │ │等工作單 │ ├──┼─────┼───────┼───────┼────┼────────────────────────┤ │3 │103.1.10 │○○○○ │○○○○ │RE:123 │「103-1_1」 │ │ │下午12:58│ │ │ │水莎、嘉瓏、日本東京連線、山力士、知己圖書、circ│ │ │ │ │ │ │le's cinema、元將文化、臺灣樂天、東京正宗、雨之 │ │ │ │ │ │ │情、moda摩達樂、香草甜心、弘訓等報價單 │ │ │ │ │ │ │「1031-1_2」 │ │ │ │ │ │ │聖伯納、新月、廣銘、陳珊珊、榭澄、澤宇、皇后、橋│ │ │ │ │ │ │登、越新國際、關鍵家、騰勢國際、藍海創意等報價單│ │ │ │ │ │ │「1_. 極雿. . 」 │ │ │ │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協會、皇后、直安、知己圖書、吉寬│ │ │ │ │ │ │、統凱、財稅研究、風尚數位、時尚伊人、虹揚、健康│ │ │ │ │ │ │理財、博煒、青文、池袋、凱耀、啟思、小牛頓、紫色│ │ │ │ │ │ │調、傑達、東京著衣、新竹物流、宅配通、公版、天下│ │ │ │ │ │ │中華水電空調、藍色拿鐵、越新國際橘熊、第一郵控、│ │ │ │ │ │ │洋達、全速配、全球防衛雜誌、威志、倡隆、美商嘉康│ │ │ │ │ │ │利、國語日報、勇信、網路家庭、廣銘、藍海、新月、│ │ │ │ │ │ │雲品酒店、吉興、順郁、欣安等工作單 │ ├──┼─────┼───────┼───────┼────┼────────────────────────┤ │4 │103.2.10 │○○○○ │○○○○ │RE: 阿芳│「8月打卡」 │ │ │下午6 :28│ │ │姐新年快│貝里斯商海琳崴、星岑、水莎、池墨時尚、克洛絲、統│ │ │ │ │ │樂 │鮮物流、廣銘、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館員工消費合作│ │ │ │ │ │ │社等報價單 │ ├──┼─────┼───────┼───────┼────┼────────────────────────┤ │5 │103.1.25 │○○○○ │○○○○ │報價單 │「2014.01.rar」 │ │ │ │ │ │ │中華民國對外發展協會、中華機電、化身工作、天瓏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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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網拍、聯合報、吉寬、阿瘦、香奈兒、國語日報、日│ │ │ │ │ │ │本國土開發、松鶴、花燈林、流通快訊、雜誌瘋等工作│ │ │ │ │ │ │單 │ ├──┼─────┼───────┼───────┼────┼────────────────────────┤ │11 │102.10.1 │○○○○ │○○○○ │RE: │1圖檔(桌面) │ │ │下午5:35 │ │ │ │ │ ├──┼─────┼───────┼───────┼────┼────────────────────────┤ │12 │102.11.2 │○○○○ │○○○○ │RE:10 月│「11月工作單-1」 │ │ │上午10:45│ │ │工單 │紅科、苦茶之家、新竹物流、廣銘、鑫囍、忠正、大擎│ │ │ │ │ │ │、永豐、樺舍、山鉅、克麗比努爾、依樂、東京著衣、│ │ │ │ │ │ │統凱、麥雪爾、雲品酒店、圓神、捷領、美兆、皇后、│ │ │ │ │ │ │嘉瓏、網路家庭、上劦、日本國土開發、臺灣宅配通、│ │ │ │ │ │ │全球通、宅配通、國語日報、鼎鼎、木石、巧連智、兆│ │ │ │ │ │ │億、阿圖麻油雞、雅芳、翰華琪、講義堂、鮮創意等工│ │ │ │ │ │ │作單 │ ├──┼─────┼───────┼───────┼────┼────────────────────────┤ │13 │102.11.2 │○○○○ │○○○○ │RE:10 月│「11月工作單-2」 │ │ │上午10:51│ │ │工單 │太平洋溫泉會館、日商貝樂思、汽車、亞卡西雅、迪雅│ │ │ │ │ │ │、凱耀、廣銘、灝翎、PChome商店街、千禧、采定、便│ │ │ │ │ │ │利達康、神坊、台視文化、巧連智、花燈林、珍珠格格│ │ │ │ │ │ │、第一郵控、統凱、崴海衛、愛美時尚美睫、新竹物流│ │ │ │ │ │ │、樸然子、聯進資訊、利茂、梵斯、華藝、邁達康、行│ │ │ │ │ │ │天宮、想像力、好頭腦、Amway 、JOYCE SHOP 、14007│ │ │ │ │ │ │6、060162、天下、050041、160008、060282、080263 │ │ │ │ │ │ │、100156、ch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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