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 法定代理人王雪紅、張俊宜、陳榮元、洪足明
- 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志霖、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佳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萬富隆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簡志霖 吳建宏 洪琮鎰 陳忠貴 周建成 洪千媄 被 告 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俊宜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被 告 萬富隆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足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102年度金訴字第37號、103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俊宜、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陳榮元、萬富隆昇有限公司因刑事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張俊宜、陳榮元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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