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佩芳律師
- 被告
- 簡志霖
- 被告
- 吳建宏
- 被告
- 洪琮鎰
- 被告
- 陳忠貴
- 被告
- 周建成
- 被告
- 洪千媄
- 被告
- 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俊宜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 被告
-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榮元
- 被告
- 萬富隆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足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102年度金訴字第37號、103年度訴字第500號、104年度訴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威信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俊宜、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陳榮元、萬富隆昇有限公司因刑事被告簡志霖、吳建宏、洪琮鎰、陳忠貴、周建成、洪千媄、張俊宜、陳榮元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