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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周占春游士珺周玉琦

原告
簡子綋
原告
簡明堯
原告
劉嘉惠
原告
簡麗鶯
原告
嚴文品
原告
江春富
原告
吳宜蓁
原告
胡銘道
原告
黃雅慧
原告
楊明翰
原告
蘇裕哲
原告
黃信祥
原告
吳致緯
原告
陳麒光
原告
黃惠英
原告
陳其宏
原告
張育婷
原告
林悅芳
原告
許迪竣
原告
李俊樺
原告
戴函昱
原告
吳慶麟
原告
黃鳳英
原告
鍾宜達
原告
沈中庸
原告
汪美君
原告
簡嘉英
原告
胡瑞香
原告
陳彥伯
原告
魏逸辰
原告
游雪娥
原告
陳芝宜
原告
陳威廷
原告
林品均
原告
簡怡慧
原告
林金正
原告
張玉秀
原告
王孝婷
原告
王宏儀
原告
陳柏渝
原告
葉思妤
原告
張瓊月
原告
張婕珍
原告
張國榮
原告
李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告
蘇建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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