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黃俊明、謝昀璉、紀凱峰
- 法定代理人賴怡宏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賴怡宏、江建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怡宏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賴怡宏 年籍同上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葉鞠萱律師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江建璋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該次期日將調查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林沛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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